如何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
【編者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成果,很多企業已復工,但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生產經營遭受沖擊,企業如何妥善和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一方面能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合理控制用工成本,本期為您獻策一二。
【問】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企業生產經營異常,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輪崗輪休嗎?
【答】確因疫情影響,用工難以飽和,企業安排輪崗輪休具有合理性,這是一種特殊情況下導致的勞動合同履行障礙。但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誠懇與職工協商一致,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將本單位面臨的經濟困難告知勞動者,與勞動者協商輪崗、輪休期間的待遇。
【問】因疫情防控需要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法定時限;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則不受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抗擊疫情防控期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以應對緊急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但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問】復工復產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防護檢測的,職工是否應該遵守?
【答】企業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為管理便利、保障公眾及員工生命健康安全等,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制度并公示或告知職工,職工應當遵守。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結合疫情防控實際,做好復工復產前以及生產過程中防護、疫情應對、個體防護等疫情措施。企業按照政府要求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后,職工拒絕上崗的,企業可根據規章制度依法進行處理。
【問】企業已正常復工,企業與職工確認前期延遲復工休息時間折抵年休假是否合法?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的職工,企業可優先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職工因疫情嚴重無法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70%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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