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體 名 稱 | 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主 體 類 別 | 法定行政機關 集中行使執法權的組織 | |
單 位 性 質 | 行政機關 | |
委托執法情況 | 淮南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 |
聯 系 方 式 | 0554-6678155 | |
辦 公 地 址 | 淮南市田家庵區陳洞南路金海大廈 | |
交 通 指 引 | 乘坐3路;16路;34路;37路;121路;127路公交車至朝陽美食城站下車。 | |
執 法 職 能 | 設立技工學校審批 | 行政許可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行政許可 |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行政許可 |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行政許可 |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C類) | 行政許可 | |
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扣押勞動者證件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資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養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并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三類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工單位未經法定程序確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繼續教育機構違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偽造、仿制或濫發《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確認意見、診斷證明或病歷,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等八類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等五種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對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行政強制 | |
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 | 行政強制 | |
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認定 | 行政確認 | |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認定 | 行政確認 | |
勞動保障誠信示范單位認定 | 行政確認 | |
社會保險登記 | 行政確認 | |
職工退休申請核準 | 行政確認 | |
工傷認定申請 | 行政確認 | |
市級就業技能培訓機構認定 | 行政確認 | |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資格認定 | 行政確認 | |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認定 | 行政確認 | |
職稱申報評審及證書管理 | 其他權力 |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動站設站申報及博士后人員進出站審核 | 其他權力 | |
集體合同審查 | 其他權力 |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備案 | 其他權力 | |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浮動確定 | 其他權力 | |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使用和監管 | 其他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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